1月17日
最高人民法院发布
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
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针对彩礼
认定范围 返还原则等
予以规范
自2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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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
有何区别?
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,虽然目的和动机相似,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,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。
所以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。
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
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,应当坚决予以打击。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另一方要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
不属于彩礼
以下几类不属于彩礼:
● 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
●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;
●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。
婚约双方的父母
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
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,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,接、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。彩礼返还纠纷中,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,这需要区分两种情况:
● 婚约财产纠纷
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,但实际上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,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。
为尊重习俗,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、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,确定责任承担主体,在婚约财产纠纷中,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;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。
● 离婚纠纷
离婚纠纷的诉讼目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,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,所以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,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。
新增两种情况下
彩礼返还规则
●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
这种情况下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
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●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
这种情况下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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